2008年3月26日,星期三(GSM+8 北京时间)
浙江法制报 > 第十三版:维权 改变文字大小:   | 打印 | 关闭 
卖了房子可拒交阁楼吗?
本报记者 朱乔夫 配图:毕传国

  近日,杭州的老王夫妇来到本报咨询,说他们买二手房时与卖方发生了纠纷:房款都付清了,却因为阁楼的归属发生了严重的分歧——如果他们不付阁楼的价钱,卖方就拒绝交付阁楼。
  理论上说,阁楼是没有单独的产权的,但是这个阁楼又确确实实地存在着。当初卖方购买这套房子时,产权证上并未表明阁楼的产权属性,其面积也没有计入建筑面积。那么,阁楼的产权是否存在?如果存在,它该属于谁?记者对此事进行了一番调查。

  买家:
  合同没约定,阁楼不能加价
  2007年6月1日,老王夫妇与李家夫妇订立了一份房屋转让合同。双方约定:老王夫妇以82万元的价格,买下李家夫妇所有的位于杭州市区的一套住宅,面积为95平方米。但是,合同中未对住宅附随的阁楼进行约定。这笔交易是双方委托房产中介公司进行的。
  合同签订后,老王夫妇依照约定,将首付款52万元打入了中介公司账户,并随即向杭州市公积金中心申请公积金贷款30万元,并开始办理其他相关手续。可等办好了按揭、将款项按照约定打入中介公司的账户后,中介公司却告诉他们,李家夫妇要加价10万元,理由是当初没有就阁楼的价格进行约定。
  按照老王夫妇的说法,他们完全是照合同办事的,打入的款项也有相关证据证明。由于当初双方签合同时根本就没有提起过阁楼的事,所以在他们的想法中,阁楼从来就不是个问题,因为阁楼和房屋是成套的,况且李家夫妇这阁楼也是开发商赠送的,产权证上也没有阁楼的面积。

  卖家:
  口头约定也要算数的
  然而李家夫妇却说,尽管在购房合同上没有约定,但阁楼卖10万元是双方“口头约定”的——李家夫妇曾通知中介公司并要求中介公司通知老王夫妇,将阁楼的价格约定补充到购房协议中去。当时他们没有收到老王夫妇的反馈信息,也就没去中介公司领取老王夫妇支付的房款。
  因此,李家夫妇认为,阁楼的价格本来就约定好了,并不是他们借阁楼来加价,而是老王夫妇不遵守诺言,不在合同上补上这一条。李家夫妇甚至认为,由于他们从未收到过老王夫妇付的房款,照此说来,是老王夫妇违约在先,还应当由老王夫妇赔偿他们由此造成的损失。

  中介:
  到底有没有约定,我们不好说
  中介公司的说法则更是微妙。他们承认,老王夫妇确实是按照合同要求,将所有房款打入了公司的保证金账户,合同上约定的购房款也确实是82万元。但对于阁楼的问题,中介公司表示无法表态,理由是目前他们公司也被卷入了纠纷中。
  中介公司说,如果最后买卖泡汤,老王夫妇就可能将其作为责任人之一告到法庭;而李家夫妇事实上也确实没有从中介公司拿走房款,一旦发生纠纷,他们也可能将公司作为责任人告到法庭。

  律师观点:
  阁楼的使用权
  与房屋产权不可分割
  关于阁楼能不能单独出售的问题,记者采访了浙江浙元律师事务所副主任胡光春。
  他认为,该房屋的阁楼(高度2.2米以下)在预售合同上以及产权证明上看不出其被计入建筑面积。既然不被计入建筑面积,就不可能拥有独立的产权,该阁楼唯一可以被确定的是使用权,而其使用权是依附于整个房子的产权和使用权的。因此,阁楼的使用权与整个房屋的使用权不可分割。
  胡光春说:“设想一下,如果没有整个房屋、没有墙壁、没有房子的屋顶(阁楼的地面),阁楼如何存在?如果独立产权的房屋内的阁楼也拥有独立产权,那么该阁楼的产权人在没有任何通道、没有任何出入口的情况下,如何使用阁楼?”
  胡光春认为,阁楼与复式房屋结构不一样,房屋价值也不一样。阁楼包含在房屋中,即使房屋产权中虽未标明阁楼,也不影响房屋产权人对阁楼的占有、使用。